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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拟出台预防腐败条例:干部被查倒 倒查其提拔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7月6日 | 浏览706 次] 字体:[ ]

     制度反腐,广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其中,特区扮演着先锋角色。昨日,《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分别在用人、防腐预警、财产申报和“裸官”等问题上作出了详细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并为全省探索经验。珠海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在粤东,广东另一个经济特区汕头也已启动预防腐败的地方立法工作,并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今年汕头市人大的立法计划。汕头市预防腐败局负责人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推动预防腐败立法,是为了避免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

  珠海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67条,对各预防职责、预防措施、教育与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适用于珠海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腐败工作,以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

  扩大防腐范围纳入社区股份合作企业

  针对当前村(居)、社区等基层腐败现象有所增加,征求意见稿将社区股份合作企业也纳入了预防腐败范围。其中规定,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职责,防止公司管理人员的腐败。

  根据征求意见稿,提拔国家工作人员时,领导职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且提拔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征求拟提拔人员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被免干部复出”这一国内颇具争议的议题,条例中也有探索,规定“曾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提拔”。同时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公开“三公”经费每年网上公布并回应质疑

  备受关注的“三公”经费公开,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针对“领导干部财产异常变动”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与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珠海规定预防腐败主管部门、检察及审判机关在查处腐败行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将腐败行为信息纳入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严管领导关系人不得指定录用秘书或司机

  征求意见稿对领导干部的预防腐败被重点强调,禁止领导为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比如禁止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秘书、司机、警卫等)。

  笃于“裸官”问题,珠海此次立法明确,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就包括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移居国(境)外情况。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处分违法干部对打击举报人者从重处分

  按照征求意见稿,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比如情节明显轻微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的;而应受处分的行为人如果伪造、毁灭证据,阻挠调查腐败行为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的,都将从重处分。

  在法律责任上,应回避未主动回避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拒不执行强制回避决定的,或进行兼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规定,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中介服务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处分。另外,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相关

  汕头:法规出台先经廉洁“杀毒”

  防止一些部门借“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

  汕头防腐条例草案共六章62条,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其中,对社会关注的“裸官”、“官二代”、“财产申报”等话题都作出了回应。

  条例草案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也不能进入重要单位的领导班子。

  条例草案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不实或者财产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除了个人以权谋私外,个别部门、单位形成“利益小圈子”也是腐败案件的重要诱因之一。汕头防腐条例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管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尤为引人注目。

  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出现。

  按照条例草案,汕头将对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的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则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

  草案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专家说法

  广东将为全国防腐立法积累经验

  曾参与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论证的法学专家、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珠海、汕头等地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必然会激发省内其他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开展同样的立法探索。而省内各地预防腐败立法取得的进展,也必将推动广东省的预防腐败地方立法,从而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南方网编辑:张伟雄

作者: 向松阳 袁丁 黄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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